闫文义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纠纷代理成功案例
来源:闫文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量:1214
  

医疗损害纠纷代理成功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成功案例。该案最初被告某区医院同意调处,但因其给付赔偿数额悬殊而原告转为诉讼。原告诉前做了两个司法鉴定:一是伤残等级鉴定,由某交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委托该鉴定机构经被告某区医院同意},伤残等级八级;二是原告委托上述同一鉴定机构作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某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80%,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开庭审理过程中{庭审程序已全部进行完毕,即法庭辩论结束},被告某区医院对所谓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做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要求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法院准予重新鉴定,由法院指定某鉴定机构作了重新鉴定,鉴定结果被告某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75%,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次复庭时,原告提出增加诉讼标的5元{律师根据案件变化情况,应主动及时提出增加诉讼标的之请求,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例如:其中伤残赔偿金,由于立案时上年自治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的数据还未公布,而复庭时新的标准公布。仅此一项为当事人多争取14400元】},法院准许。与此同时,被告某区医院对医疗过错“重新鉴定意见”又提出复议,法院准许。经司法鉴定机构复议,维持了原“过错参与度75%”鉴定意见。

再次复庭,最终法院参照“过错参与度75%”判决被告某区医院赔偿原告医疗损害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131355元。至此,经过系列艰难曲折,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应有的补偿。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意见,可供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黄某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庭前,我们对案件及相关医学知识进行了深入研究。特别是从现有证据情况看,足以证实被告某区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过错是造成原告黄某“真性尿失禁”、性功能完全丧失医疗损害后果之因,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某区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下面就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本庭采纳与参考。

一、被告某区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略】

二、被告某区医院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结合到本案,被告某区医院存在严重医疗损害过错,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略】

、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略】

综上所述,被告某区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由于其医疗过错造成原告黄某“真性尿失禁”、性功能完全丧失、八级伤残的严重医疗损害后果,给原告黄某在精神上、生活上造成极大的痛苦,而且这种痛苦呈持续状态,也极可能伴其到终身。因此,被告某区医院应当对其医疗过错损害行为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参与度”评判标准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医技、医责、医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诉讼代理人:闫文义律师

2013 9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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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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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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