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文义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赔偿”代理成功案例
来源:闫文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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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案被告医方申请某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病情恶化是其自身疾病脑干出血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注:医学会的鉴定完全违背事实,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脑干出血”问题{CT证实是“左丘脑出血”}】之后,原告申请某司法鉴定机构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医方在对患者张某的医疗过程,存在诊断明确后延误手术治疗时间的过错,其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间的参与度为75%。2012年×月×日,某市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省医院的赔偿责任范围应为75%”。原告不服该判决,认为应当全额赔付提起上诉。2012年7月31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2012年9月10日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因医方与患方都上诉,法院“搞平衡”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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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闫文义
  • 执业律所: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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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6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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